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维修、重置期间租车上班,产生的费用能否全部获赔?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故前被告覃某驾驶自己的小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向右偏打方向变更车道,导致车辆与原告何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原告何某车辆失控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失的后果。交警经调查后认定被告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何某从事地产代理工作,车辆主要用于上下班和接待客户,事故发生后因车辆损坏无法使用,只能租车作为代步工具,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产生租车费用144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覃某赔偿租车费14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原告何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覃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租车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因本次事故导致原告何某车辆全损,在车辆合理的重置期间内必然影响原告的出行,原告何某有权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但应限于必要、合理范围内,判断该费用是否合理,要以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来确定,不能简单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可以选择成本较低的出行方案,但其选择成本较高的租车方式,由此所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合考虑车辆确定全损的时间及合理的重置期间、替代交通工具一般价格、自驾成本等因素后,法院依法酌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为5000元,对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在涉及非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或重置期间产生的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该得到支持,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合理,要以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要根据被侵权人车辆一般使用用途、车辆维修的时长、职业、当地的交通以及原告居住地和上班地点距离的远近等因素来考虑,即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确定,不能简单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此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没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