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与个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增长趋势,而其中出现了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在借名贷款的前提下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名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卢某因需用款而找到被告黄某和杨某,委托黄某和杨某代为向原告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由卢某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并且给予黄某和杨某好处费。卢某先将其所有房产转移至黄某名下,相关税费由卢某承担;房产转移成功后,黄某、杨某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并以转移的房产为抵押物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而卢某则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黄某和杨某存在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利息的违约行为,原告商业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黄某、杨某、卢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商业银行与被告黄某、杨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以及与被告卢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黄某、杨某系贪图被告卢某承诺的好处费才愿意接受委托办理该案贷款事宜,原告并不知晓三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黄某、杨某作为贷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并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一旦实际用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借款之后消失,名义借款人就要承担巨额债务的还款责任。故而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轻易替他人用自己的名义贷款,若已经替人贷款,必须保存好和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沟通转账记录,向银行还款的还款凭证等,以便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向实际用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