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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作者:陈焯莹  发布时间:2024-09-30 08:36: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类似广西柳州螺蛳粉、广西荔浦芋头等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逐渐成为区域特色产品的“靓丽名片”。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

石斛协会系第7921560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权利人,该协会与甲公司签订了多份协议,约定由石斛协会授权甲公司使用该商标并进行商标维权。经石斛协会、甲公司调查发现,乙公司在某平台注册经营的网店内销售的5款产品的链接、名称、宣传页面及产品评论中展示的已购产品包装图片中多处使用了“霍山铁皮石斛”“霍山石斛”字样。石斛协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辩称,1.“霍山石斛”含地名及商品通用名称,其系正当使用;2.石斛产品是从批发市场零售采购,外包装是在某平台商家采购,具有合法来源,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霍山石斛”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同于商品或服务商标,其基本功能不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生产经营者,而是证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特定产地且受该产地人文因素、自然因素的影响而具有特定品质。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特定品质等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本案庭审过程中,石斛协会、甲公司当庭对其从乙公司网店购买的石斛产品与正品进行了比对,表明乙公司所售产品并未达到霍山石斛标准,而是普通石斛。且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在某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石斛类产品,其虽主张其系正当使用“霍山石斛”字样,但依据仅为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含地名及商品通用名称,未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霍山石斛”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及产品符合“霍山石斛”的品质要求,或获得了合法授权,在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基础上,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其应当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此外,乙公司作为石斛类产品的专营销售商,应对该类别产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未对产品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便以散装低价形式进货后自行以“霍山石斛”为卖点整合包装、宣传等进行出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也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在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者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悔过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石斛协会、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

故而在此提醒网店经营者应当诚信、规范经营,在设置产品链接标题、宣传页面、搜索关键词等相关内容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不可实施误导消费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责任编辑:陆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