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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侠”护航!让青少年对毒品说“NO”!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06-24 08:51:30 打印 字号: | |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2024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法大侠”开展了一系列禁毒宣传工作,结合“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的主题,以“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为辖区青少年提高禁毒意识、识毒和防毒能力。

“法大侠”走进校园禁毒宣传活动

 

6月21日,覃塘区法院“法大侠”走进覃塘高中,参加覃塘区2024年“防范药物滥用 护航青春无毒”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在现场派发了一批禁毒宣传手册,将“什么是毒品”、“毒品的种类”、“毒品的危害”到“青少年吸食毒品的诱因分析”等具体知识传达给学生,进一步引导学生增强禁毒意识,提高识毒、拒毒、防毒能力。

 

公开宣判两起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邀请未成年人旁听

6月21日,覃塘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其中一起公开审理并邀请了石卡二中和樟木民中的部分师生代表参与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禁毒教育。

案件一:

被告人苏某某分别2023年10月26日、10月28日、11月2日以450元、420元、450元每支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价格出售3支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给吸毒人员丘某某。同年11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丘某某,于同日将苏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驾驶的车上查获装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22个、空电子烟烟弹57个、空电子烟烟瓶4个、电子秤1个、电子烟烟油4瓶、电子烟烟粉3.08克、毒资5000元等物品。经鉴定,从苏某某驾驶的小车上缴获的依托咪酯总含量为5.41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造并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苏某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苏春波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苏某某违法所得595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

吸毒人员张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未成年人)购买一支依托咪酯。杨某某收款后于2024年2月24日晚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黄某某收款后又于当晚支付400元向上家购买。当晚,黄某某得到依托咪酯后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某村某路口交付给杨某某,杨某某又交付给张某某吸食,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张某某持有的电子烟烟弹。经鉴定,该电子烟烟弹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同年3月7日,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黄某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在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后可以从宽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公开宣判结束后,法官向师生们介绍了该类新型毒品的危害性,告诫大家对“上头”电子烟应提高警惕,谨防被包装迷惑、被好奇心驱使而沾染了依托咪酯,要筑牢防毒拒毒思想防线,坚决抵制毒品,自觉远离毒品侵害。

 

(图: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向师生们介绍了该类新型毒品的危害性)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属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陆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