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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猫出售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韦静  发布时间:2023-01-05 08:18:55 打印 字号: | |

2022年9月初,原告通过闲鱼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了解到被告处有宠物猫出售,被告承诺正常交易后一个月内包猫不发生猫瘟和猫腹水重大疾病。

随后原、被告通过添加微信对宠物猫进行详细了解后口头达成宠物猫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布偶猫一只,单价为1500元。

2022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付清价款1500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布偶猫一只。

2022年9月21日,原告发现猫咪食欲不振,出现呕吐症状,遂将病情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告知,当晚,原告将布偶猫送到某宠物医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猫瘟

2022年9月28日,该猫经医治无效死亡。在该猫住院就诊期间,原告为布偶猫支出医疗费合计8322元。

宠物猫陪伴不足一个月便离世,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和支付医药费未果,遂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布偶猫买卖合同因协商一致而成立。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为有效。被告作为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义务,并对标的物的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与普通货物买卖有别的是,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履行检疫义务。销售的商品应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将未经检疫的布偶猫于2022912日交付原告,921日布偶猫出现呕吐,928日医治无效死亡,前后不超过一个月,故其应当对该猫在交付时即不存在致命疾病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发现猫出现呕吐等症状后及时通过微信等方法通知于被告,已经尽到买受人质量瑕疵通知之义务,并在出现症状当日及时将涉案布偶猫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并无不当。医院出具的检验分析结果证实涉案布偶猫的病情诊断为猫瘟,与事实相符,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诺其出售给原告的布偶猫为健康猫,且在一个月内不发生猫瘟、腹水等重大疾病,现该猫在交付后仅一周时间即被确诊为猫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所售的布偶猫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即存在致命疾病或携带致命病毒,致使宠物猫死亡、合同目的落空为由,主张返还价款、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宠物作为活体动物,具有生命,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在选购宠物时,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当细致检查宠物是否存在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方面的问题,并与出售者签订书面合同,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选择网购途径,则建议事先和商家约定给宠物做检验事项,并及时截图留存证据。而作为出售宠物的经营者,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陈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