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东龙法庭:“党建+治理”排民忧 解民纷
作者:陆芳  发布时间:2022-05-27 17:39:54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广西高院发布的“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精神内涵,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东龙法庭立足审判职能和辖区实际,推动“党建+治理”融合发展,打造“枫桥式” 人民法庭,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及当事人的赞誉。

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受伤工人的权益得保障

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张某投资设立了某中板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将该中板厂的机器设备及所在的场所租赁给李某进行经营,时限为5年。李某依约付了租金,并实际使用了某中板厂场所及设备。接着张某又与覃某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覃某将其的锯木和刨板生产线工序承揽给张某,覃某负责提供一切的原材料,张某则根据覃某的要求生产出合格的中板等内容。在2021年5月某日,陈某经人介绍到张某承揽的生产线工作,因操作不当受伤。受伤后张某的配偶送陈某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陈某的工资。

出院后的陈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陈某与张某投资的某中板厂存在劳动关系。但某中板厂认为,其已经租给李某实际经营,与陈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是在其的投资人张某以个人名义承包的生产线上工作,因此陈某系张某聘请的员工,与张某存在劳务关系,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办法官梁倚志经查阅案件资料,了解相关案情后,决定先行调解。开庭当天,梁倚志先从该案的发展方向向双方分析,陈某申请确认与某中板厂存在劳动关系,下一步应该也是为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现某中板厂并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而某中板厂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认为陈某系与其的投资人张某存在劳务关系,则现在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因此最后无论本案的结果如何,某中板厂或者其投资人张某始终需要赔偿原告的损失,而某中板厂系张某个人独资投资的,为了避免双方诉累,能够一次性解决双方的纠纷,梁倚志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后续多次纠纷的发生。

缘份已尽债务未偿?这对夫妻的矛盾这样解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陈某与黄某系夫妻,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陈某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主办法官梁倚志调解,双方愿意协商离婚,但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上,双方存在分歧,原因是因家庭生活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黄某小叔的一万三千多元,对于这个借款事实,双方并无异议,认为该债务在离婚后由陈某负责偿还,双方亦无争执。

但黄某提出的要求是,如果陈某要离婚,那欠黄某小叔的一万三千多元就必须明确还款时间,因为之前其小叔向陈某催讨时,陈某并未理会。陈某表示离婚后自会偿还,至于什么时候还那是其与黄某小叔的事情,而黄某态度很坚决,认为如果陈某不当场偿还其小叔的欠款,就不同意离婚,之前达成的其他调解协议亦一律作废。鉴于双方均认可债务的存在,而且经向黄某小叔了解,该债务得以进一步证实,为了避免后续的纠纷,亦为了陈某和黄某能够好聚好散,在离婚后能和谐抚养子女,给子女营造相对较好的成长环境,梁倚志再次耐心细致地作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一天时间的调解,最终,陈某在当天下午当场将欠黄某小叔的债务一次性还清,而陈某和黄某亦得以和平分手。

  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内涵广泛,意义深远,对做好诉源治理工作有着很强的指导性。东龙法庭以创建壮汉双语特色法庭、广西示范法庭为工作目标,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挥人民法庭解纷“桥头堡”作用,促进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有效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


 
责任编辑:陈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