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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信息安全防线——覃塘区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作者:陈燕凤  发布时间:2022-01-20 17:52:0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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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林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21年3月至7月,林某某利用其经营的贵港市覃塘区某通讯手机店为客户办理手机业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接收到的验证码发送至特定微信群,以每条验证码1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虚拟账号。期间,林某某共计获利4000余元。

覃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遂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判处罚金7000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及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一台手机;支付赔偿金4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日益增多,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方面切记加强对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在办理业务时,不要轻易地将手机交给他人,以免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陈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