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司法权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发布本通告:
一、通告对象范围
已经在覃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及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
二、履行时间及地点
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半个月内,自觉到覃塘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主动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制裁措施
1、被执行人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义务,一律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同时,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公众平台进行公开曝光。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将依法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
本院郑重通告:只要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任何时候法院都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将案件执行到底,本院敦促被执行人尽早积极主动全面履行义务,避免陷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甚至锒铛入狱的境地!
欢迎社会各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对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监督电话:0775-4650296。
特此通告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