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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屋地前空地砌围墙是否属侵权?
作者:梁倚志  发布时间:2015-09-18 15:40: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韦某与被告韦某某系叔侄关系,亦系邻居。本案涉案屋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某村,属集体土地性质。韦某于1990年获职权部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00多平方米,四至界限为:东至空地相接自墙为界,南至空地相接自墙为界,西至行人道相接自墙为界,北至空地相接自墙为界。经法院现场勘查,韦某某在韦某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记载的用地范围南面的空地上,砌了两道水泥砖围墙,其中一道高1米多,另一道高约1米。韦某认为,韦某某砌的水泥砖围墙系在其使用的屋地范围内,韦某某系想侵占其的屋地,此行为应属侵权。韦某遂将韦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韦某某停止侵占韦某的房地,拆除韦某房地周围的围墙,恢复原状。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经职权部门依法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即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屋地享有管理、使用的权利,他人不得妨碍其行使上述权利。现因韦某某在由韦某使用的土地旁的空地上砌围墙,双方发生争议。因双方争议的土地不在韦某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范围,韦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韦某、韦某某的争议实属土地使用权之争,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韦某的起诉。裁定后,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韦某已经依法取得经职权部门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故其对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享有管理、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上述权利。本案中,韦某某所砌的围墙并不在原告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用地范围,而是在在韦某用地范围外的空地上,韦某认为空地在其屋前应属其所有,很明显,该空地未纳入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而韦某某认为空地系其祖辈留下的,应属其所有,但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空地属集体土地性质,且空地四周除韦某、韦某某两户人以外还有其他村民,故韦某与韦某某的争议还有可能涉及到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韦某、韦某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己方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双方的争议实属土地使用权之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韦某未请求人民政府处理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梁倚志